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事件(97年度訴字第2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四 人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事件(97年度訴字第2779號、97年度訴字第3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就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甲○○及乙○○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丙○○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已於起訴狀內陳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