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上四人代表人
- 丁○○
- 被告
-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事件(97年度訴字第2779號、97年度訴字第3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就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甲○○及乙○○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丙○○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已於起訴狀內陳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