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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事件(97年度訴字第2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周瑞芬陳思成楊曉惠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當事人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四 人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事件(97年度訴字第2779號、97年度訴字第3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就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甲○○及乙○○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丙○○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已於起訴狀內陳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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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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