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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世民

原告
尹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尹賓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42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堅決否認有何竊盜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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