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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世華莊嘉蕙林慶郎

原告
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蕙宇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八0號、九十七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三三二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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