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蕙宇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八0號、九十七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三三二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