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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雅俐柯雅惠王世華

原告
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蕙宇
被告
乙○○

      丁○○

      甲○○原名虎敏輝

      戊○○原名賴世杰

      丙○○原名楊志慧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洛可國際商品開法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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