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蕙宇
- 被告
- 乙○○
丁○○
甲○○原名虎敏輝
戊○○原名賴世杰
丙○○原名楊志慧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洛可國際商品開法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