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乙○○(已成年)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有偵卷內之和解書在卷可憑)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