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之「94年6月間某日」應更正為「97年6月間某日」,與證據有被告與告訴人乙○○所訂立之和解書、臺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