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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62號),本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4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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