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2 行「。又因於96年1 月間,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更正為「,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處3 年1 月確定,於94年8 月15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於97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