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用於行竊機車之鑰匙 1支,雖為其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警方扣押在案,且非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 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鐘 麗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