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之1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幫助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及增列「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使被害人丁○○、丙○○、陳美好及甲○○四人受騙,犯四罪名,係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詐騙丁○○部分金額較多情節較重)」並適用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