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3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可預見將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陌生人,有可能遭人非法使用,而幫助他人實施財產性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3月23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潭北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下稱系爭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某不詳年籍男子,容任對方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使乙○○、己○○、甲○○、丁○○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系爭郵局帳戶內。丙○○又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4月2日申設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行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下稱系爭彰銀帳戶)後,隨於同日下午,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之「一哥小鋼珠」店前,將系爭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上述不詳年籍男子,容任對方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為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使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彰銀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⑵如附表所示五名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詞。⑶系爭郵局帳戶及系爭彰銀帳戶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被害人匯│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 │款時間 │(新臺幣)│ │ ├──┼────┼───┼───────────┼────┼─────┼────┤ │ 1 │98年3月2│乙○○│詐騙集團成員佯以其朋友│98年3月 │ 50000元 │系爭郵局│ │ │3日12時 │ │呂奇偉之名義撥打電話予│23日13時│ │帳戶 │ │ │許 │ │乙○○,詐稱要向其借款│許 │ │ │ │ │ │ │,並要求其用匯款方式交│ │ │ │ │ │ │ │付借款。 │ │ │ │ ├──┼────┼───┼───────────┼────┼─────┼────┤ │ 2 │98年3月2│己○○│詐騙集團成員佯以其朋友│98年3月 │ 20000元 │系爭郵局│ │ │3日15時 │ │大姐之名義撥打電話予楊│23日16時│ │帳戶 │ │ │許 │ │育書,詐稱要向其借款,│47分許 │ │ │ │ │ │ │並要求其用ATM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 3 │98年4月 │甲○○│詐騙集團成員佯以網路購│98年4月 │ 10493元 │系爭郵局│ │ │3日20時 │ │物賣家之名義撥打電話予│3日21時 │ │帳戶 │ │ │55分許 │ │甲○○,詐稱甲○○先前│34分許 │ │ │ │ │ │ │在網路上購買物品時誤設│ │ │ │ │ │ │ │定為分期付款;嗣又佯以│ │ │ │ │ │ │ │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之名義│ │ │ │ │ │ │ │撥打電話予甲○○,告知│ │ │ │ │ │ │ │其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操作修改。 │ │ │ │ ├──┼────┼───┼───────────┼────┼─────┼────┤ │ 4 │98年4月3│丁○○│詐騙集團成員佯以網路購│98年4月 │ 3613元 │系爭郵局│ │ │日20時58│ │物賣家之名義撥打電話予│3日21時 │ │帳戶 │ │ │分許 │ │丁○○,詐稱丁○○先前│25分許 │ │ │ │ │ │ │在網路上購買物品時,因│ │ │ │ │ │ │ │作業系統疏失,誤設定到│ │ │ │ │ │ │ │自動分期付款,需依指示│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修改。│ │ │ │ ├──┼────┼───┼───────────┼────┼─────┼────┤ │ 5 │98年4月 │戊○○│詐騙集團成員佯以網路購│98年4月 │29998元 │系爭彰銀│ │ │5日15時 │ │物賣家之名義撥打電話予│5日17時 │ │帳戶 │ │ │59分許 │ │戊○○,詐稱戊○○先前│許 │ │ │ │ │ │ │在網路上購買物品時誤設│ │ │ │ │ │ │ │定到約定轉帳,將導致其│ │ │ │ │ │ │ │帳戶自動分期付款,需依│ │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修│ │ │ │ │ │ │ │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