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年籍資料應更正為:「男、18歲(民國○○年○○月○○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年籍資料原書為「男、48歲(民國○○年○○月○○日生)」(以原判決日為計算基準),惟依「甲○○」之國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查詢其戶籍資料顯示其為民國○○年○○月○○日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惟不影響判決對象之同一性,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