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捌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13日23、24時許,在臺中市詳細地址不明之「廣擎天大樓」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處,收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4809公克)即藏放在褲子口袋內而持有之。嗣於98年5月14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64號前,因其形跡可疑遭警盤查,始悉上情,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4809公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二)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1份。(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4809公克)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