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侵占罪、累犯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