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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33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5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2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3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