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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家慧黃賢婷陳葳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告
大衛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大衛居實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之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賢婷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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