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林學晴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4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五、七三六六、七三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各賣場之財物(詳目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乙○○另犯竊盜罪經被害人報警處理,於該等案件中經警詢線查獲係乙○○所為而將之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查獲歸案,於該等案件中經警借提乙○○續行追查其餘竊盜犯行而查知本件各次犯行;惟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3、4、5所示,以及附表三、編號1至8、20、22至24、27、28、30至35、42、44至46部分,係乙○○竊盜後,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承辦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對於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於本院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準備程序中、本院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十五日、三十日審理中並未就有何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有關本案諸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乙、得心證之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至三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洪隆榮(詳如各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等於警詢之證述,以及證人徐俊彥於偵查中證述、證人丁○○、甲○○、丙○○、辛○○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竊案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指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0960196347、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佐,並有扣案虎頭鉗一支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乙○○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5以及附表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二編號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之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然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本件係以扣案之虎頭鉗將連接電腦之鋼索剪斷後將電腦主機竊取得手等語(見本院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審理筆錄),且該虎頭鉗係被告竊取該電腦主機後遺留在現場一節,亦據被害人曾建昌於警詢中說明綦詳,並有現場相片可資佐憑,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尚有未洽,然其竊盜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復經蒞庭公訴檢察官於辯論時更正該部分之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附此敘明。 ㈡而被告所犯上開各次竊盜罪及一次加重竊盜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均為累犯,均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另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3、4、5所示,以及附表三、編號1至8、20、22至24、27、28、30至35、42、44至46部分之犯行,均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前主動告知警方,並帶同警方前往現場查證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附表供其對照確認在卷),且上揭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亦確實均陳稱,其等就該等失竊案件,並未報案或報案後不知犯人為何人等語明確,是就被告該等如附表二、編號1、3、4、5所示,以及附表三、編號1至8、20、22至24、27、28、30至35、42、44至46部分之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皆依法先加後減之。另其餘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9至19 、21、25、26、29、36至41、43、47、48部分,則或因 被害人於發現遭竊後報案經警採驗指紋發覺為被告所為,或係因被告遭被害人店內監視器拍攝畫面經翻拍成照片後,由被害人於報警時提供予警方,並經警方調閱被告之口卡供其等指認後發現被告之犯行,有各該警詢筆錄及監視器錄影帶翻拍畫面、指認照片、指紋鑑定書在卷可稽,亦如前述,可知該等部分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對被告是否涉有上開竊盜案件業已產生合理可疑,是被告坦承犯下各該次竊盜犯行,僅屬自白而尚與自首之規定未符,附此敘明。 ㈤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通過,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開始施行,除有該條例第三條、第五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減刑。又所犯雖屬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罪,然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一年六月之刑者,亦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刑;其未經判決確定者,併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此觀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之規定自明。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且各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之刑,而無前述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被告此四次犯行均係自首),係合於減刑之條件,應各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㈥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毒品等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且正值壯年,身強力壯,竟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僅為私利,隨意行竊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須予以尊重之觀念,並審酌被告各次竊取之物品均係商家所販賣之商品,且次數多達數十次,其中不乏價值不斐之電腦、筆記型電腦或電動工具,對於被害人造成之損害非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有多比自首犯罪之情形,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依減刑條例減刑部分以及其餘未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㈦又公訴蒞庭檢察官固另請求就被告本見犯行宣告強制工作;然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可資參照。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次數雖高達五十三次,行為殊無可取並值得非難;惟本院衡酌被告前業已於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諸被告於該案(下稱前案原審案號為本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二0八五號)即係於彰化、臺中縣、市各五金賣場或3C賣場竊取物品(次數共計二十九次),有該案判決書可資佐憑,而本件即係被告於前案偵查、審理中,部分向警方自首帶同員警前往各賣場查贓確認,部分則係警方陸續通知被害人到案製作指認筆錄,可由卷附被告接受警詢、偵查之筆錄得知,而本件於偵查中曾因移轉管轄之問題,嗣經確認管轄地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至本院(即本案),換言之,被告本件犯行與前案均係被告於前案落網前所為,而該前案中既已諭知強制工作確定,被告刻亦正於臺灣泰源技訓所接受強制工作矯正中,則揆諸前開說明,前案中之強制工作已足以生警惕、矯正、策勵被告之效,故本件就保安處分有關強制工作部分,實已無再為諭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如附表四所示四次犯行,分別有如附表四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九號確定判決重複之情形,業經本院核對各該被害人筆錄、判決所示之竊盜時間、地點、品目等項目查明屬實,並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九號判決在卷足稽,實屬明確。是該如附表四、所示之部分,乃均經判決確定之案件,該附表四所示之各次犯行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公訴人復已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起訴,有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就該部分自無庸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在此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學晴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及│ 查獲過程 │自首│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價值 │ │與否│ │ ├──┼─────┼──────┼────┼──────────┼──────┼──┼─────────────┤ │ 1 │96年11月15│臺中縣沙鹿鎮│ 徐俊彥 │徒手竊取 │被害人提供監│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5時許 │北勢東路235 │ │聯強筆記型電腦1部 │視器畫面與警│ │刑伍月。 │ │ │ │之11號(京衍│ │(型號:S320,價值約│方調閱刑事檔│ │ │ │ │ │電腦公司) │ │3萬5000元) │案照片比對後│ │ │ │ │ │ │ │ │查出 │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及│ 查獲過程 │自首│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價值 │ │與否│ │ ├──┼─────┼──────┼────┼──────────┼──────┼──┼─────────────┤ │ 1 │97年1月10 │彰化市○○路│ 張琇雯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7時許 │194號(極品 │ │國際牌數位相機1臺 │ │ │刑叁月。 │ │ │ │家電有限公司│ │(價值約1萬4980元) │ │ │ │ ├──┼─────┼──────┼────┼──────────┼──────┼──┼─────────────┤ │ 2 │97年2月10 │彰化市○○路│ 林怡君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後│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6時34分│一段413號( │ │峰牌香菸8條 │經警採驗指紋│ │刑叁月。 │ │ │許 │三發菸酒行)│ │(價值約5600元) │查獲 │ │ │ ├──┼─────┼──────┼────┼──────────┼──────┼──┼─────────────┤ │ 3 │97年2月10 │彰化市○○路│ 曾建昌 │使用自備虎頭鉗1支剪 │ │ 是 │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 │ │日21時30分│二段451號( │ │斷連結電腦之鋼索竊取│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虎頭鉗│ │ │許 │燦坤3C賣場)│ │宏碁牌電腦主機1臺( │ │ │壹支,沒收。 │ │ │ │ │ │型號:AP0000-0000 、│ │ │ │ │ │ │ │ │序號:s/Z00000000000│ │ │ │ │ │ │ │ │價值約2萬2900元) │ │ │ │ ├──┼─────┼──────┼────┼──────────┼──────┼──┼─────────────┤ │ 4 │97年2月11 │彰化市○○路│ 李玉婷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0時許 │一段413號( │ │峰牌香菸4條 │ │ │刑貳月。 │ │ │ │三發菸酒行)│ │(價值約2800元) │ │ │ │ ├──┼─────┼──────┼────┼──────────┼──────┼──┼─────────────┤ │ 5 │97年2月17 │彰化市○○路│ 蔡育翰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6時許 │二段117號( │ │SONY牌PS3遊戲主機1臺│ │ │刑叁月。 │ │ │ │順發3C賣場)│ │(序號:S00-0000000-│ │ │ │ │ │ │ │ │P,價值約1萬3980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及│ 查獲過程 │自首│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價值 │ │與否│ │ ├──┼─────┼──────┼────┼──────────┼──────┼──┼─────────────┤ │ 1 │95年8月底 │臺中縣神岡鄉│ 洪榮隆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368號(全友 │ │日立牌電動錘1支 │ │ │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五金超商) │ │(價值約8000元) │ │ │拾伍日。 │ ├──┼─────┼──────┼────┼──────────┼──────┼──┼─────────────┤ │ 2 │95年11月6 │臺中縣豐原市│ 庚○○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7時53分│社皮里三角路│ │氣動鋸子1台(型號C-T│ │ │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39號(佳斯特│ │313)、電動起子1支(│ │ │拾伍日。 │ │ │ │五金大豐店)│ │型號6H)、氣動扳手前│ │ │ │ │ │ │ │ │排1支(型號HT251CP)│ │ │ │ │ │ │ │ │、氣動棘輪扳手1支( │ │ │ │ │ │ │ │ │型號ST-183)、氣動免│ │ │ │ │ │ │ │ │出力電鉆1支(型號HR2│ │ │ │ │ │ │ │ │410)(總價約13430元│ │ │ │ │ │ │ │ │) │ │ │ │ ├──┼─────┼──────┼────┼──────────┼──────┼──┼─────────────┤ │ 3 │95年11月26│臺中縣豐原市│ 丁○○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21時12分│中正路406號 │ │HP筆記型電腦1臺(型 │ │ │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順發3C豐原│ │號:V3105、序號:RE0│ │ │拾伍日。 │ │ │ │店) │ │36PA#AVO,價值約2萬│ │ │ │ │ │ │ │ │6900元) │ │ │ │ ├──┼─────┼──────┼────┼──────────┼──────┼──┼─────────────┤ │ 4 │95年11月28│同上 │ 同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5時47分│ │ │BENQ筆記型電腦1臺( │ │ │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 │型號:JOYBOOKS53W-T2│ │ │拾伍日。 │ │ │ │ │ │1、序號:98K4534T216│ │ │ │ │ │ │ │ │000000000DHS5,價值 │ │ │ │ │ │ │ │ │約2萬8900元) │ │ │ │ ├──┼─────┼──────┼────┼──────────┼──────┼──┼─────────────┤ │ 5 │96年7月間 │彰化縣員林鎮│ 黃全嘉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第一次)│莒光路67號(│ │東和牌電動錘1支(型 │ │ │刑貳月。 │ │ │ │全嘉隆五金超│ │號CH-468K、價值約 │ │ │ │ │ │ │ │ │7000元) │ │ │ │ ├──┼─────┼──────┼────┼──────────┼──────┼──┼─────────────┤ │ 6 │96年7月間 │同上 │ 同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第二次)│ │ │東和牌電動錘1支(型 │ │ │刑貳月。 │ │ │ │ │ │號CH-468K、價值約 │ │ │ │ │ │ │ │ │7000元) │ │ │ │ ├──┼─────┼──────┼────┼──────────┼──────┼──┼─────────────┤ │ 7 │96年7月中 │臺中市○○路│ 謝正男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旬 │137-7號 │ │博士牌免出力鑽(價值│ │ │刑貳月。 │ │ │ │ │ │約6800元) │ │ │ │ ├──┼─────┼──────┼────┼──────────┼──────┼──┼─────────────┤ │ 8 │96年9月間 │臺中縣豐原市│ 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中正路538號 │ │BOSCH四溝錘鑽1支、電│ │ │刑叁月。 │ │ │ │(自助家DIY │ │刨刀1支(價值共約990│ │ │ │ │ │ │居家生活中心│ │0元 ) │ │ │ │ │ │ │豐原分店) │ │ │ │ │ │ ├──┼─────┼──────┼────┼──────────┼──────┼──┼─────────────┤ │ 9 │96年9月25 │臺中縣豐原市│ 廖慧敏 │徒手竊取 │被害人提供監│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6時 │西勢路413號 │ │德製西德釘免出力電鑽│視錄影翻拍照│ │刑肆月。 │ │ │ │(遠見五金超│ │1支(價值約1萬500元 │片查獲 │ │ │ │ │ │商) │ │) │ │ │ │ │ │ │ │ │ │ │ │ │ ├──┼─────┼──────┼────┼──────────┼──────┼──┼─────────────┤ │ 10│96年10月9 │臺中縣神岡鄉│ 王麗惠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5時30分│神清路235號 │ │HP筆記型電腦1臺(價 │經警提供相片│ │刑伍月。 │ │ │ │(惠美髮型設│ │值約3萬6000元) │指認 │ │ │ │ │ │計) │ │ │ │ │ │ ├──┼─────┼──────┼────┼──────────┼──────┼──┼─────────────┤ │ 11│96年10月間│臺中市○○路│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580號(振宇 │ │免出力錘鑽1支(價值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五金連鎖超商│ │約5166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天津分店) │ │ │ │ │ │ ├──┼─────┼──────┼────┼──────────┼──────┼──┼─────────────┤ │ 12│96年10月20│臺中縣豐原市│ 林政儒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 │圓環東路264 │ │SONY數位相機1台(DSC│經警採驗指紋│ │刑肆月。 │ │ │ │號(流通家電│ │-T200、價值約1萬5000│查獲 │ │ │ │ │ │子) │ │元) │ │ │ │ ├──┼─────┼──────┼────┼──────────┼──────┼──┼─────────────┤ │ 13│96年10月24│臺中縣沙鹿鎮│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 │中山路142之 │ │電動鎚1支(價值約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1號(振宇五 │ │8160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金連鎖超商沙│ │ │ │ │ │ │ │ │鹿分店) │ │ │ │ │ │ ├──┼─────┼──────┼────┼──────────┼──────┼──┼─────────────┤ │ 14│96年11月間│臺中市○○路│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580號(振宇 │ │大理石切割機1台(價 │供監視器錄影│ │刑肆月。 │ │ │ │五金連鎖超商│ │值約2200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15│96年11月19│臺中市西屯區│ 彭峰威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 │玉門路8號( │ │ACER電腦主機板1台( │供監視器錄影│ │刑肆月。 │ │ │ │燦坤3C東海店│ │型號:POWER1000、序 │帶畫面查獲 │ │ │ │ │ │) │ │號PSP350X00000000BB8│ │ │ │ │ │ │ │ │2708、價值約2萬900元│ │ │ │ │ │ │ │ │) │ │ │ │ ├──┼─────┼──────┼────┼──────────┼──────┼──┼─────────────┤ │ 16│96年11月20│臺中縣豐原市│ 丁○○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21時 │中正路406號 │ │BENQ牌筆記型電腦1台 │經警採驗指紋│ │刑肆月。 │ │ │ │(順發3C電腦│ │(型號S31VEW-709,價│查獲 │ │ │ │ │ │賣場豐原店)│ │值約2萬4900元) │ │ │ │ ├──┼─────┼──────┼────┼──────────┼──────┼──┼─────────────┤ │ 17│96年11月底│臺中縣潭子鄉│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中山路2段281│ │牧田牌電動鎚1支(價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號(振宇五金│ │值約7980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連鎖超商潭子│ │ │ │ │ │ │ │ │分店) │ │ │ │ │ │ ├──┼─────┼──────┼────┼──────────┼──────┼──┼─────────────┤ │ 18│96年12月2 │臺中縣神岡鄉│ 丙○○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5時20分│中山路664號 │ │BENQ22吋電腦螢幕1台 │經警採驗指紋│ │刑叁月。 │ │ │ │(諾起亞資訊│ │(價值約8500元) │查獲 │ │ │ │ │ │店) │ │ │ │ │ │ ├──┼─────┼──────┼────┼──────────┼──────┼──┼─────────────┤ │ 19│96年12月5 │臺中市西屯區│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 │逢甲路239號 │ │牧田牌電動鎚1支(價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振宇五金連│ │值約7980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鎖超商逢甲分│ │ │ │ │ │ │ │ │店) │ │ │ │ │ │ ├──┼─────┼──────┼────┼──────────┼──────┼──┼─────────────┤ │ 20│96年12月間│臺中縣豐原市│ 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中正路538號 │ │BOSCH四溝鎚鑽1支(價│ │ │刑貳月。 │ │ │ │(自助家DIY │ │值約5000元) │ │ │ │ │ │ │居家生活中心│ │ │ │ │ │ │ │ │豐原分店) │ │ │ │ │ │ ├──┼─────┼──────┼────┼──────────┼──────┼──┼─────────────┤ │ 21│96年12月間│臺中縣大雅鄉│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雅環路2段82 │ │牧田牌電動鎚1支(價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號(振宇五金│ │值約7980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22│96年12月間│臺中市北區健│ 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行路611號( │ │BOSCH五溝鎚鑽1支(價│ │ │刑貳月。 │ │ │ │自助家DIY居 │ │值約8000元) │ │ │ │ │ │ │家生活中心豐│ │ │ │ │ │ │ │ │原分店) │ │ │ │ │ │ ├──┼─────┼──────┼────┼──────────┼──────┼──┼─────────────┤ │ 23│96年12月14│臺中市北屯區│ 賴依玲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8時許 │北屯路360號 │ │ACER電腦主機1臺(型 │ │ │刑參月。 │ │ │ │(燦坤3C北屯│ │號:AP0000-0000,價 │ │ │ │ │ │ │店) │ │值1萬6998元) │ │ │ │ ├──┼─────┼──────┼────┼──────────┼──────┼──┼─────────────┤ │ 24│96年12月21│臺中市北區北│ 蔡文藤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18時許 │健行路466號 │ │ACER電腦主機1臺(型 │ │ │刑叁月。 │ │ │ │(燦坤3C健行│ │號:POWER1000,價值2│ │ │ │ │ │ │店) │ │萬900元) │ │ │ │ ├──┼─────┼──────┼────┼──────────┼──────┼──┼─────────────┤ │ 25│96年12月22│臺中市西區大│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20時59分│墩路531號( │ │免出力鎚鑽1支(GBH2-│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振宇五金連鎖│ │22RE)、免出力鎚鑽1 │帶畫面查獲 │ │ │ │ │ │超商大墩分店│ │支(GBH2-18RE),總 │ │ │ │ │ │ │) │ │價值約為9360元 │ │ │ │ ├──┼─────┼──────┼────┼──────────┼──────┼──┼─────────────┤ │ 26│96年12月23│臺中縣潭子鄉│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 │中山路2段281│ │牧田牌電動鎚1支(價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 │ │號(振宇五金│ │值約為7980元) │帶畫面查獲 │ │ │ │ │ │連鎖超商潭子│ │ │ │ │ │ │ │ │分店) │ │ │ │ │ │ ├──┼─────┼──────┼────┼──────────┼──────┼──┼─────────────┤ │ 27│96年12月28│臺中市北屯區│ 黃仁亮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日 │崇德路3段77 │ │GARMIN汽車衛星導航1 │ │ │刑參月。 │ │ │ │號(愛車族汽│ │台(型號:NUV1200W、│ │ │ │ │ │ │車百貨) │ │機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NOKIA汽車衛星導 │ │ │ │ │ │ │ │ │航1台(型號:330、機│ │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價值約2萬6300元。 │ │ │ │ ├──┼─────┼──────┼────┼──────────┼──────┼──┼─────────────┤ │ 28│96年12月底│臺中市南屯區│ 林凱毅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公益路2段125│ │ACER電腦主機1臺(型 │ │ │刑參月。 │ │編號│ │號(燦坤3C公│ │號:POWER1000、序號 │ │ │ │ │29)│ │益店) │ │:PSP350X00000000AE2│ │ │ │ │ │ │ │ │2708【起訴書誤為AP10│ │ │ │ │ │ │ │ │00-4200】,價值約2萬│ │ │ │ │ │ │ │ │900元) │ │ │ │ ├──┼─────┼──────┼────┼──────────┼──────┼──┼─────────────┤ │ 29│97年1月5日│臺中縣豐原市│ 王凱韋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中山路130號 │ │HP桌上型電腦1臺(型 │供監視器錄影│ │刑肆月。 │ │編號│ │(燦坤3C英才│ │號:S3260TW、序號: │帶畫面指認 │ │ │ │32)│ │分店) │ │78NOAS050512,價值2 │ │ │ │ │ │ │ │ │萬6900元) │ │ │ │ ├──┼─────┼──────┼────┼──────────┼──────┼──┼─────────────┤ │ 30 │97年1月7日│臺中市北屯區│ 黃仁亮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崇德路3段77 │ │PIONEER汽車螢幕音響1│ │ │刑伍月。 │ │編號│ │號(愛車族汽│ │台(型號:AVH-P6450 │ │ │ │ │34)│ │車百貨) │ │、機號:BGMD000776ES│ │ │ │ │ │ │ │ │)、Panasonic汽車螢 │ │ │ │ │ │ │ │ │幕音響1台(型號CQ-AV│ │ │ │ │ │ │ │ │8000EWT、機號:47175│ │ │ │ │ │ │ │ │00000000),總價值約│ │ │ │ │ │ │ │ │為6萬3500元。 │ │ │ │ ├──┼─────┼──────┼────┼──────────┼──────┼──┼─────────────┤ │ 31 │97年1月11 │臺中市南屯區│ 甲○○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3時30分│大墩路175號 │ │SONY汽車音響主機1台 │ │ │刑參月。 │ │編號│ │(野田汽車百│ │(機型:MEX-DV900) │ │ │ │ │35)│ │貨股份有限公│ │、PIONEER汽車音響主 │ │ │ │ │ │ │司) │ │機1台(機型:DEH-P49│ │ │ │ │ │ │ │ │50MP),總價值約1萬 │ │ │ │ │ │ │ │ │5600元 │ │ │ │ ├──┼─────┼──────┼────┼──────────┼──────┼──┼─────────────┤ │ 32 │97年1月13 │臺中縣梧棲鎮│ 王聖德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2時 │中華路2段280│ │PIGITECH695型DVD觸控│ │ │刑參月。 │ │編號│ │號(旭益汽車│ │電視1台(價值約2萬 │ │ │ │ │36)│ │百貨梧棲分店│ │3000元 ) │ │ │ │ │ │ │) │ │ │ │ │ │ ├──┼─────┼──────┼────┼──────────┼──────┼──┼─────────────┤ │ 33 │97年1月間 │臺中縣豐原市│ 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中正路538號 │ │LED感應照明燈座1台 │ │ │刑貳月。 │ │編號│ │(自助家DIY │ │(價值約600元) │ │ │ │ │37)│ │居家生活中心│ │ │ │ │ │ │ │ │豐原方店) │ │ │ │ │ │ ├──┼─────┼──────┼────┼──────────┼──────┼──┼─────────────┤ │ 34 │97年1月15 │臺中市南屯區│ 王聖德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8時23分│文心南路275 │ │大通牌車用數為電視1 │ │ │刑叁月。 │ │編號│許 │號(旭益汽車│ │台(價值約1萬2000元 │ │ │ │ │38)│ │百貨臺中分店│ │) │ │ │ │ │ │ │) │ │ │ │ │ │ ├──┼─────┼──────┼────┼──────────┼──────┼──┼─────────────┤ │ 35 │97年1月間 │臺中市北區健│ 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行路611號( │ │平面砂輪機1台、變速 │ │ │刑貳月。 │ │編號│ │自助家DIY居 │ │往復鋸1支(價值共約 │ │ │ │ │39)│ │家生活中心健│ │8700元) │ │ │ │ ├──┼─────┼──────┼────┼──────────┼──────┼──┼─────────────┤ │ 36 │97年1月間 │臺中市南區復│ 侯柄豪 │徒手竊取 │害人報案提供│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興路1段359號│ │牧田牌電動鎚1支(型 │監視器錄影帶│ │刑伍月。 │ │編號│ │3樓(B&Q特 │ │號:HM-0818T)、 │畫面查獲 │ │ │ │40)│ │力屋復興分店│ │BOSCH電鑽1支(型號:│ │ │ │ │ │ │) │ │GDH-18RE)、牧田牌電│ │ │ │ │ │ │ │ │鑽1支(型號HR202)、│ │ │ │ │ │ │ │ │BOSCH電鑽1支(型號:│ │ │ │ │ │ │ │ │GSH388)、BOSCH電鑽2│ │ │ │ │ │ │ │ │支(型號:GBH4DSC) │ │ │ │ │ │ │ │ │、BOSCH充電起子機1支│ │ │ │ │ │ │ │ │(型號:GSR1212), │ │ │ │ │ │ │ │ │價值共約4萬5980元。 │ │ │ │ ├──┼─────┼──────┼────┼──────────┼──────┼──┼─────────────┤ │ 37 │97年1月16 │臺中縣烏日鄉│ 鄒永嘉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3時40分│烏日村新興路│ │日立牌65型電動鎚1支 │供監視器錄影│ │刑肆月。 │ │編號│ │122號(禾詮 │ │(價值約1萬5000元) │帶畫面指認 │ │ │ │41)│ │五金超商) │ │ │ │ │ │ │ │ │ │ │ │ │ │ │ ├──┼─────┼──────┼────┼──────────┼──────┼──┼─────────────┤ │ 38 │97年1月17 │同上 │ 同上 │徒手竊取 │同上 │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3時30分│ │ │日立牌41型電動鎚1支 │ │ │刑肆月。 │ │編號│ │ │ │(價值約1萬元) │ │ │ │ │42)│ │ │ │ │ │ │ │ ├──┼─────┼──────┼────┼──────────┼──────┼──┼─────────────┤ │ 39 │97年1月中 │臺中市北屯區│ 侯柄豪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旬 │北屯路407之 │ │牧田牌電動鎚1支(型 │供監視器錄影│ │刑伍月。 │ │編號│ │1號(B&Q特 │ │號:HM0810T)、BOSCH│帶畫面指認 │ │ │ │43)│ │力屋北屯分店│ │電鑽3支(型號:GDH2-│ │ │ │ │ │ │) │ │18RE)、RYOBI20MM專 │ │ │ │ │ │ │ │ │業級省力電鎚2支(型 │ │ │ │ │ │ │ │ │號ED262VR),價值共 │ │ │ │ │ │ │ │ │約3萬3830元 │ │ │ │ ├──┼─────┼──────┼────┼──────────┼──────┼──┼─────────────┤ │ 40 │97年1月18 │臺中市南區復│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 │興路1段23號 │ │鋸片(型號:18058)2│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編號│ │(振宇五金連│ │片、鋸片(型號:3722│帶畫面查獲 │ │ │ │44)│ │鎖超商復興分│ │0)1片、鋸片(型號:│ │ │ │ │ │ │店) │ │32124)1片、鋸片(型│ │ │ │ │ │ │ │ │號L32123)2片、電工 │ │ │ │ │ │ │ │ │鋼絲鉗1支、牧田牌砂 │ │ │ │ │ │ │ │ │紙機1台,總價值約685│ │ │ │ │ │ │ │ │2元) │ │ │ │ ├──┼─────┼──────┼────┼──────────┼──────┼──┼─────────────┤ │ 41 │97年1月18 │臺中市中區民│ 丁○○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3時55分│族路8號地下 │ │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編號│ │一樓(順發3C│ │華碩牌主機板2片(型 │帶畫面查獲 │ │ │ │45)│ │量販店臺中分│ │號P5KPL)、技嘉牌主 │ │ │ │ │ │ │店) │ │機板1片(型號GA-MA69│ │ │ │ │ │ │ │ │0GSH)【起訴書誤為2 │ │ │ │ │ │ │ │ │片,業經被害人更正】│ │ │ │ │ │ │ │ │,總價共約為8979元。│ │ │ │ ├──┼─────┼──────┼────┼──────────┼──────┼──┼─────────────┤ │ 42 │97年1月25 │臺中市南屯區│ 李文中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18時 │五全一路2段 │ │SONY汽車音響主機1台 │ │ │刑貳月。 │ │編號│ │245號(金宏 │ │(型號:CDX-GT470US │ │ │ │ │46)│ │笙汽車精品百│ │,價值約5000元) │ │ │ │ │ │ │貨) │ │ │ │ │ │ ├──┼─────┼──────┼────┼──────────┼──────┼──┼─────────────┤ │ 43 │97年1月31 │彰化縣和美鎮│ 侯柄豪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 │彰美路2段49 │ │RYOBI26MM專業及省力 │供監視器錄影│ │刑伍月。 │ │編號│ │號(B&Q特力│ │電鎚3支(型號:ED262│帶畫面指認 │ │ │ │47)│ │屋彰化分店)│ │VR)、牧田牌電動鎚1 │ │ │ │ │ │ │ │ │支(型號:HM0810T) │ │ │ │ │ │ │ │ │、牧田牌免出力四溝鎚│ │ │ │ │ │ │ │ │鑽1支(型號:HR2410 │ │ │ │ │ │ │ │ │),總價值約為4萬 │ │ │ │ │ │ │ │ │1340元。 │ │ │ │ ├──┼─────┼──────┼────┼──────────┼──────┼──┼─────────────┤ │ 44 │97年2月1日│彰化市○○路│ 何源裕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15時30分 │3段453號(起│ │日立牌G41型電動鎚1支│ │ │刑叁月。 │ │編號│ │訴書誤為456 │ │(價值約為9300元) │ │ │ │ │48)│ │號)(上捷五│ │ │ │ │ │ │ │ │金超市忠孝店│ │ │ │ │ │ │ │ │) │ │ │ │ │ │ ├──┼─────┼──────┼────┼──────────┼──────┼──┼─────────────┤ │ 45 │97年2月1日│彰化市○○路│ 同上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15時40分 │2段199號(上│ │同上 │ │ │刑叁月。 │ │編號│ │捷五金超市金│ │ │ │ │ │ │49)│ │馬店) │ │ │ │ │ │ │) │ │ │ │ │ │ │ │ ├──┼─────┼──────┼────┼──────────┼──────┼──┼─────────────┤ │ 46 │97年2月5日│彰化縣花壇鄉│ 柯榮華 │徒手竊取 │ │ 是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19時許 │中山路469號 │ │日立牌PH65A型電動鎚1│ │ │刑參月。 │ │編號│ │(順意五金行│ │支、氣動起子加套筒2 │ │ │ │ │50)│ │) │ │台(價值共約1萬89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97年2月初 │彰化縣員林鎮│ 侯柄豪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 │中山路2段399│ │RYOBI26MM專業及省力 │供監視器錄影│ │刑肆月。 │ │編號│ │號(B&Q特力│ │電鎚3支(型號:ED262│帶畫面指認 │ │ │ │51)│ │屋員林分店)│ │VR)、牧田牌電動鎚1 │ │ │ │ │ │ │ │ │支(型號:HM0810T) │ │ │ │ │ │ │ │ │,總價值約為1萬4640 │ │ │ │ │ │ │ │ │元。 │ │ │ │ ├──┼─────┼──────┼────┼──────────┼──────┼──┼─────────────┤ │ 48 │97年2月14 │臺中縣霧峰鄉│ 己○○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原│日 │林森路742號 │ │迷你電刻筆1支 │供監視器錄影│ │刑叁月。 │ │編號│ │(振宇五金連│ │(價值約998元) │帶畫面查獲 │ │ │ │52)│ │鎖超商霧峰分│ │ │ │ │ │ │ │ │店)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及│ 查獲過程 │自首│備註 │ │ │ │ │ │價值 │ │與否│ │ ├──┼─────┼──────┼────┼──────────┼──────┼──┼─────────────┤ │ 1 │96年12月29│臺中縣潭子鄉│ 李俊德 │徒手竊取 │被害人報案提│ 否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核│ │ │日15時50分│甘蔗村潭興路│ │宏碁筆記型電腦1台 │供監視器錄影│ │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 │ │ │3段102號(燦│ │ │帶畫面與警方│ │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附表編│ │ │ │坤3C潭子分店│ │ │提供之相片比│ │號4所示之案件相同,顯係經 │ │ │ │,起訴書誤為│ │ │對指認 │ │判決確定在案。 │ ├──┼─────┼──────┼────┼──────────┼──────┼──┼─────────────┤ │ 2 │97年1月3日│臺中市西區英│ 辛○○ │徒手竊取 │ │ 是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核│ │ │18時10分許│才路460號( │ │HP廠牌桌上型電腦1台 │ │ │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 │ │ │燦坤3C英才分│ │(型號:S3260TW、序 │ │ │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附表編│ │ │ │店) │ │號:CNX0000000,價值│ │ │號17所示之案件相同,顯係經│ │ │ │ │ │約2萬6900元) │ │ │判決確定在案。 │ ├──┼─────┼──────┼────┼──────────┼──────┼──┼─────────────┤ │ 3 │97年1月4日│臺中縣龍井鄉│ 丁○○ │徒手竊取 │被害人指證被│ 否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核│ │ │ │新興路40之16│(原由劉│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台 │告檔案照片 │ │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 │ │ │號(順發3C量│瑞文報案│(型號:F5APVT2RDD-F│ │ │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附表編│ │ │ │販店東海分店│製作筆錄│BQACA、序號:78NOAS0│ │ │號8所示之案件相同,顯係經 │ │ │ │) │) │50512,價值約2萬7500│ │ │判決確定在案。 │ │ │ │ │ │元,起訴書誤為2萬690│ │ │ │ │ │ │ │ │0元) │ │ │ │ ├──┼─────┼──────┼────┼──────────┼──────┼──┼─────────────┤ │ 4 │97年1月8日│臺中市西區英│ 丁○○ │徒手竊取 │ │ 是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53│ │ │ │才路512號1樓│(原由何│宏碁銀色筆記型電腦1 │ │ │。核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順發3C量販│瑞玲報案│台(型號:AS4710-4A1│ │ │97 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 │ │ │ │店英才分店)│製作筆錄│G16MID、序號:737059│ │ │附表編號16②所示之案件相同│ │ │ │ │) │25520、商品編號:LXA│ │ │,顯係經判決確定在案。 │ │ │ │ │ │HROYO637370E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53│ │ │ │ │ │,價值約2萬5900元) │ │ │為同一件之情形,業經被害人│ │ │ │ │ │ │ │ │丁○○到庭更正,並經蒞庭公│ │ │ │ │ │ │ │ │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係屬同一竊│ │ │ │ │ │ │ │ │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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