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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金樹陳如玲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375號、98年度偵字第2867號、98年度偵字第4344號、98年度偵字第4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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