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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9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六至七行內有關「並戴銀色安全帽、身穿灰色戴黃條紋外套及黑色西裝褲」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戴銀色安全帽、身穿灰色帶黃條紋外套及黑色西裝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炫 中

書記官 黃 珮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9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