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4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