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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十之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均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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