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十之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均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