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受刑人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