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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三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六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9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