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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號、97年度執字第13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