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許進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理由欄內關於「許進芳」、「九尢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甲○○」、「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