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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許進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理由欄內關於「許進芳」、「九尢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甲○○」、「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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