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