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2樓之3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藥事法、妨害風化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妨害風化等2罪,經智慧財產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