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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0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一六七二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五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0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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