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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萬益蔡建興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24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本案所涉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出境在案。惟查,被告素行良好,於偵查及鈞院審理中均遵期到庭應訊,從無拖延訴訟甚至意圖逃亡之跡象,顯見被告確係虔心配合司法調查,且本案已偵查終結,應予蒐證、調查之事證已調查明確。又查,起訴書所指同案被告楊俊吉等人於炒作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兆公司)股票期間,因楊俊吉等人懷疑永兆公司派有人未照約定鎖單,私下偷賣股票,致拉抬不順利,而心生不滿,遂透過陳浚堂以欲商討股票事宜為由,邀約劉義雄、吳宗仁、張志銘等公司派人員,於民國93年6月28日下午某時,至臺北市之六福客棧見面;是日下午某時,張志銘、劉義雄、吳宗仁、劉黃春櫻等人依約前往,楊俊吉則夥同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甲○○到場,席間楊俊吉、被告甲○○不滿的表示公司派有人在偷賣股票,被告甲○○遂比開槍手型對著陳浚堂、吳宗仁、張志銘、劉義雄等人,並喝令陳浚堂及公司派等人要將股票買回去,不買回去走著瞧等語,致吳宗仁、張志銘、劉義雄等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等情,被告甲○○固坦承有於當日前往現場,然被訴恐嚇危害安全一節,純屬被害人等所誣指,被告甲○○當日僅純粹陪同楊俊吉到場,並未與其他人有任何交談,更遑論有何出言或以手勢恐嚇被害人等之情事。是請鈞院准予解除被告甲○○限制出境,以維人權,被告甲○○日後亦必虔心配合司法調查,俾能令程序順利進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6月17日中檢輝宙96偵29543字第090711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限制出境,惟於本案起訴時,業同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1月8日中檢輝宙96偵29543字第050286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98年1月23日起撤銷限制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月8日中檢輝宙96偵29543字第050286號函及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限制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各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甲○○既已未受限制出境之情形,其本件聲請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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