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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讀完全文 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五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一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序駁回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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