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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字第2379號、98年度執聲字第054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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