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之自白,核與卷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相符,顯屬事實,故增列為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