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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高文崇洪堯讚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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