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16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強制戒治後,於90年6月6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6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3、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28 號及94年度訴字第19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確定。其後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減刑後,於97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 月18日下午某時,在臺中縣大雅鄉境內某處,將海洛因置入香菸內,以火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1月21日16時許,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路與福林路口查獲,並扣得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