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1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280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2年7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本身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願,竟為圖獲得免費吃住及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不法利益,仍接受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黑龍」之成年男子邀約,應允自95年9 月13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41號3樓之1 之虛設行號「台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昇興業公司)名義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甲○○與綽號「黑龍」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台昇興業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均未曾與勝眾公司有何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聯絡,自同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由該綽號「黑龍」之成年男子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銷售額共計1 億7236萬9289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以扣抵各該營業人之銷項稅款,並由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據以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401 )申報書,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時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該營業人當期「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所示為納稅義務人之營業人,以此扣抵銷項金額之不正當之方法,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861萬846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之幫助犯具有絕對之從屬性者不同,然法文既曰幫助犯第41條之罪,自應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833 號、87年度臺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而被告與綽號「黑龍」之成年男子所犯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雖為獨立犯罪型態,但本質上仍為幫助犯,而不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雖被告於偵查中曾經通緝,然其通緝時間係在該條例於96年7 月16日施行後之97年6月3日,並無同條例第5 條之適用,而應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四、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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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取得台昇興業│開立時間 │發票│銷 售 金 額│ 申報時間 │幫助逃漏稅額│
│ │公司不實發票│ │張數│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之營業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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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豪力興業有限│95年9月至 │7張 │1899萬3831元 │95年11月15日│94萬9691元 │
│ │公司 │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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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鉦裕工業股份│95年9月 │3張 │575萬1100元 │95年11月15日│28萬755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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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益源有限公司│95年9月 │3張 │512萬2921元 │95年11月15日│25萬61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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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廣智資訊股份│95年9月至 │4張 │866萬3770元 │95年11月15日│43萬3189元 │
│ │有限公司 │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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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登實業社 │95年9月 │1張 │340萬1700元 │95年11月15日│17萬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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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潔昇環保實業│95年9月 │1張 │577萬2452元 │95年11月15日│28萬862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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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嘉立旺實業有│95年9月至 │2張 │547萬7927元 │95年11月14日│27萬3896元 │
│ │限公司 │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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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昆寶科技股份│95年9月至 │2張 │501萬3790元 │95年11月16日│25萬690元 │
│ │有限公司 │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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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凡古室內設計│95年9月 │2張 │912萬4222元 │95年11月15日│45萬6211元 │
│ │工作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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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筑城科技有限│95年9月 │2張 │877萬128元 │95年11月15日│43萬8506元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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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星揚工程有限│95年10月至│9張 │1495萬1100元 │96年1月16日 │74萬7555元 │
│ │公司 │12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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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炬暐實業有限│95年11月至│8張 │1999萬8605元 │96年1月16日 │99萬9930元 │
│ │公司 │12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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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威特利實業有│95年11月 │9張 │3122萬7363元 │96年1月16日 │156萬1368元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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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豪力興業有限│95年11月至│9張 │3010萬380元 │96年1月16日 │150萬5019元 │
│ │公司 │12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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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62張│1億7236萬9289元 │861萬8464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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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1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