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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自白。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9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