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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高文崇胡芷瑜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18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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