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