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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萬益廖慧如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9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724、3782、3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甲○○被訴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次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12日釋放。復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90年3月18日戒治期滿,刑罰部分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刑並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5月、3月及4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甲○○仍不知悔改,於98年8月31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梅亭街口之加油站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8年9月2日凌晨2時40分,在臺中市○區○○路與文昌東一街口,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濃度2478ng/ml)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50694ng/ml)而查獲(至於本案被告其餘被訴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10月、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9月2日22時30分為警查獲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98年9月2日22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與漢口路口,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濃度678ng/ml)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濃度14532ng/ml)而查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8年12月29日以98年度沙簡字第7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99年3月24日送執行確定在案 (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1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8年度沙簡字第75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本案被告經起訴於98年8月31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梅亭街口之加油站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事實,亦有被告之警詢自白及卷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可證。

(三)查被告於本案之98年9月2日凌晨2時40分、前案之98年9月2日22時30分,同一日先後二次為警查獲,二次查獲僅間隔約20小時;且二次查獲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依序為2478ng/ml、678ng/ml,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依序為50694ng/ml、14532ng/ml,即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數值已明顯降低,堪認被告先後二次經警查獲採尿,均係就同一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為之檢驗,即上開本案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則被告於本案中所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揭有罪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前開說明意旨,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0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