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7月24日因減刑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2月21日19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與月祥路口,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證據:
㈠卷附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之尿液檢驗報告、台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被告甲○○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 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