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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邦繡洪挺梧簡芳潔

原告
欣茂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惠
被告
李簡秋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下: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三百四十九萬八千二百四十四元元並並法定起算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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