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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楊萬益劉邦繡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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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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