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文廣劉敏芳柯志民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炳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被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辛○○

      庚○○

      己○○

      乙 ○

      甲○○

      戊○○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99年5 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丁○○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中被告丁○○刑事部分,目前尚未通緝到案而未審結,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仍贅列被告丁○○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顯係誤載,自應予以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