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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慧珊莊嘉蕙丁智慧

原告
金鴻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字第83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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