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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丁智慧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397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98年度易字第3975號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397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