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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鍾堯航李立傑莊秋燕

原告
洪惠眉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告
聯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隆
被告
吳俊謙

徐釗鈿

陳文禮

徐春逢即日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家隆、吳俊謙、徐釗鈿、陳文禮、徐春逢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對各該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各該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或就原告之配偶傅家森死亡部分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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