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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高文崇洪堯讚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雄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三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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