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 原告
- 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進春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被告
- 宏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和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其村律師
- 被告
- 劉燈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6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意旨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否認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一致辯稱略以:原告前即授權被告劉燈和得以使用系爭商標權,至今尚未中止授權,故伊等係合法使用;另被告宏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復辯稱:本案主要源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兄弟間分家協議發生爭議之後遺症,殊屬無妄之災,而被告公司甫成立未幾,營業狀況不佳,併請允以依商標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酌減賠償金額。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燈和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