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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朱光國吳幸芬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

                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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