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甲○○ 被 告 林俊宏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列被告林俊宏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