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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之「94年6月間某日」應更正為「97年6月間某日」,與證據有被告與告訴人乙○○所訂立之和解書、臺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